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云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的相关精神,规范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管理,培养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快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师资队伍现状及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双师型”导向教师专业发展和考核评价,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健全落实,规范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面向临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临沧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队伍支撑。
二、认定评议委员会
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新林 党委副书记 院长
副主任委员:赵国军 党委委员 副院长
委 员:何希江 教务处主任
周民悦 教务处副主任
章 君 教务处协助负责人
杨满仙 教务处工作人员
鲁正宏 高原特色农林学院负责人
杨 实 临沧职业学院教师代表
肖 睿 临沧职业学院教师代表
周 杰 云南国防职业技术学院
叶选林 云南国防职业技术学院
陈 进 云南国防职业技术学院
许树华 云南国防职业技术学院
汤书波 云南国防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教务处,由何希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及管理等工作。
三、认定范围
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等)。
四、认定等级
云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分别设置: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和高级“双师型”教师。
五、认定条件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上一年度师德考核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专科和高职本科)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或本人在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或近五年主要参与(三名)为行业、企业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等或向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等。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或本人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取得二等奖及以上;或近五年主要参与(前三名)为行业、企业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等或向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提供与专业相关决策咨询服务,已被推广使用或采纳,效益良好;或作为主持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研究项目支持经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过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并在企业至少有1年生产实践经历;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主持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或获评省级及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或担任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本人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取得一等奖及以上;或近五年主持为行业、企业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等或向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等,已被推广使用,效益良好。或作为主持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研究项目支持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六、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本人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教师按照申报等级准备材料提交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初审及评议
二级学院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与综合评议,对申报人资质、佐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本院初审合格人员清单,统一报送教务处复核。
(三)初步认定
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评议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完成学校审核后确定初步认定名单。
(四)校内公示
将学校“双师型”教师初步认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上报材料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初级“双师型”、中级“双师型”名单及高级“双师型”材料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六)资格复核
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对学院上报“高级”双师型材料进行复核。
(七)发文公布
最终通过名单以云南省教育厅发文为准。
七、管理考核
(一)激励措施。学校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竞聘、职称评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优先推荐。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职务(职称)教师岗位,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
(二)业绩考核。“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5年有效,5年后须重新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资格实行5年一聘期制,学校负责对所聘用的“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素质、岗位业绩进行综合考察。聘期内参照认定条件,需产生新成果,以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聘期内,积极参加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相关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 技能或知识,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后续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双师型”教师资格等行为,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师德、师风有不良记录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临沧职业学院
2026年5月18日